强制人脸识别:小区/商场能否只给“刷脸”不提供替代
近期,不少居民与消费者反映,在进出住宅小区或办理商场会员时,遭遇了强制录入人脸信息的困境。物业或商家往往以“不刷脸就不让进”或“不录入无法享受服务”为由,拒绝提供其他通行或办理渠道。这种“二选一”的霸王条款,在法律层面究竟是否站得住脚?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核心规定,人脸信息被明确界定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此类信息必须遵循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原则,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这里的“必要性”是判断合规与否的关键标尺。如果通过刷卡、密码等常规技术手段,同样能够高效实现身份核验或小区管理的目的,那么强制收集人脸信息便缺乏必要性,实质上侵犯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已明确指出,物业服务者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必须提供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对于商场而言,若收集人脸仅出于营销目的,更需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且绝不能将同意作为提供服务的前提。因此,面对强制刷脸,我们有权拒绝,并要求对方提供非生物识别的替代方案。这不仅是维护个人隐私,也是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强制采集生物识别信息的情况,是如何应对的?欢迎分享你的经历和看法。不构成法律意见。

关注公众号
从合规角度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如果物业坚持只收人脸不收门禁卡,你可以向住建部门或网信办投诉。核心在于证明“存在其他合理替代方式”,比如传统的IC卡或二维码,这些方式在技术上完全可行且成本更低,因此强制人脸违反了最小必要原则。
从实操风险角度提醒:很多商家会玩文字游戏,说“刷脸更便捷”,但实际是默认同意。切记,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取得“单独同意”,不能捆绑在用户协议里。如果你被迫录入,建议保留拒绝沟通的记录(如录音、截图),一旦信息泄露,这些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另外,注意查看隐私政策中是否有“撤回同意”的便捷路径,如果没有,本身就是违规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