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扫码抽奖后被频繁推销,信息被滥用是否违法?能否要求删除?
今年6月,我在某商场参加抽奖活动,工作人员告知扫码登记手机号即可领取小礼品。我出于信任填写了信息,但之后短短一周内,陆续有不同品牌的销售人员添加我的微信,频繁拨打推销电话,还被拉进多个促销微信群,每天收到大量广告信息。整个过程中,我未看到任何清晰的隐私告知,也未主动同意将信息用于营销用途。商家仅以‘活动登记’为名收集信息,却擅自用于商业推广,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我已多次拒绝并拉黑,但骚扰仍未停止。我想咨询,我是否有权要求商家立即删除我的个人信息,并停止一切后续使用?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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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最关键的风险点】
你当前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并非个人信息被收集本身,而是商家在未取得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你提供的手机号用于商业营销活动,构成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实质性违反。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特别是涉及敏感信息或用于营销推广的情形。你未主动授权商家将信息用于营销,而商家却持续进行电话推销、微信添加和群发广告,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告知—同意原则,还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若持续不处理,可能面临个人信息被进一步泄露或滥用的风险,甚至影响后续维权的证据效力,因此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固定证据并主张权利。
【先把事实补齐(你需要再补充哪些信息)】
为确保后续主张权利的有效性,你需要补充以下事实细节:第一,确认扫码登记时的界面是否显示了任何隐私政策或告知文本,即使内容模糊,也需截图留存;第二,记录骚扰电话的来电号码、时间、内容及对方自称的公司名称,尽量保留通话录音;第三,整理被拉入的微信群名称、群主身份、群内广告内容及发送时间,保存群聊记录;第四,确认是否曾收到过任何形式的书面或电子版《用户协议》或《隐私政策》,如有请一并保存;第五,核实是否在活动现场有工作人员口头说明信息用途,若有,应尽量回忆并记录具体表述。这些补充信息将直接影响你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和证据链完整性。
【证据清单(按优先级)】
优先级最高的证据是:1)扫码登记时的界面截图,包括二维码页面、填写表单界面及任何提示文字;2)所有骚扰电话的通话记录截图,包括来电号码、时间、持续时长及通话内容摘要;3)微信添加你为好友的记录截图,显示对方昵称、头像、备注信息及添加时间;4)被拉入的促销微信群聊天记录,重点保存群公告、广告信息发送记录及群成员信息;5)你已多次拒绝并拉黑对方的记录,如拉黑操作截图或对方再次添加的提醒。其次,如有短信通知、活动宣传单页、现场工作人员口头承诺的录音(需合法取得),也应作为辅助证据。所有证据应按时间顺序整理,确保可追溯性。
【可执行路径(按时间顺序)】
第一步,立即对所有已收集的证据进行整理与备份,使用加密存储或云端备份,防止数据丢失;第二步,向商场所属的运营公司或品牌方发送书面告知函,明确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你的个人信息,并删除已收集的信息,函件应通过邮政EMS寄送并保留寄送凭证;第三步,若未获回应或骚扰持续,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网信部门进行实名投诉,提交全部证据材料,申请行政调查;第四步,如仍无进展,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诉讼,主张停止侵害、删除信息及赔偿损失,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系统日志作为证据;第五步,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骚扰行为的持续记录,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证据保全,防止证据灭失。
【容易踩的坑】
常见误区包括:误以为只要“已拒绝”就自动终止对方行为,实际上对方仍可能继续使用信息,除非你主动采取法律措施;误将“拉黑”视为有效防御手段,但拉黑仅阻断当前联系,无法阻止信息被再次使用或转卖;误以为仅凭口头投诉即可解决问题,而未保留书面证据或未走正式投诉渠道;误将所有营销行为归责于商场,而忽视可能涉及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或广告代理公司,需厘清责任主体;此外,部分人会因证据零散而放弃维权,但只要能证明信息来源与骚扰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可构成有效主张。
【一句话结论】
商家在未取得你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你提供的手机号用于频繁推销,已构成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违法,你有权依法要求其立即删除信息并停止使用,且可通过书面告知、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路径主张权利。
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