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公司说“不合适”就可以不赔吗
许多职场人在试用期尾声遭遇突发辞退,HR常以“表现不合适”为由要求离职,甚至诱导签署“个人原因辞职”申请,导致员工瞬间陷入被动与焦虑。这里必须厘清一个核心法律误区:试用期绝非用人单位的“随意辞退期”或“免责期”。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请注意,这一举证责任完全在公司一方。若公司无法提供入职时已明确告知并经你签字确认的录用条件,或无法提供客观、量化且经你确认的考核不合格证据,仅凭口头表述的“不合适”或主观评价,在法律上属于违法解除。一旦仲裁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你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即俗称的2N,试用期通常折算为半个月工资的两倍,即一个月工资。
此外,切勿轻易签署任何标注“自愿离职”或“协商一致解除”的文件,一旦签字,后续维权难度将呈指数级上升,甚至可能丧失经济补偿资格。若公司未依法提前通知,还可能涉及代通知金问题。面对此类情况,务必保留好劳动合同、录用条件说明书、绩效考核记录、沟通录音及邮件往来,这些都是关键证据。不要因焦虑而妥协,法律始终站在有理有据的一方。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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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在于“录用条件”的书面化。很多公司入职时只发个JD(职位描述),没有单独的录用条件确认书,这在仲裁时对公司极为不利。
建议大家在入职当天,仔细检查所有签署的文件,确保上面有具体的、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如果公司拿不出你签字确认过的、明确的“不符合”证据,仲裁委通常不支持公司。
另外,注意收集工作成果邮件和打卡记录,证明你正常履职,是公司单方面无理由终止。
警惕“协商离职”的陷阱。HR常以“背调友好”或“快速拿钱”为由,让你签自愿离职协议。记住,自愿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果公司确实想辞退,应出具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注明解除理由。若理由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但证据不足,你应拒绝签字,并立即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仲裁。不要相信口头承诺,一切以书面为准,否则维权成本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