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公司一句“不合适”就能不赔吗
试用期干满三个月,HR突然通知明天不用来了,还让你签一份‘自愿离职’协议。你心里一紧:这合理吗?公司说‘不合适’,就真的可以不赔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需提供客观证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如果公司无法举证,比如没有书面录用标准、未告知岗位要求、未进行考核记录,那么单方面辞退就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更需要注意的是,若公司要求你签署‘自愿离职’协议,这可能构成胁迫或诱导,一旦签字,可能被认定为放弃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但若你未主动签署,且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你仍有权主张赔偿金。
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录用条件是否明确告知、考核流程是否合规、是否有书面记录等。若公司无法提供,即使在试用期,也需支付赔偿金(相当于2N)。
提醒:保留工作记录、邮件、考勤、绩效考核材料等证据。若遭遇不合理辞退,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结合具体事实依法维权。请勿轻信‘试用期无责’的说法,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实际证据和司法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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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如果公司未在试用期前明确告知录用条件,或未书面确认岗位职责,即便你被辞退,也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建议保存入职时的岗位说明书、邮件沟通等证据。
注意区分‘试用期解除’和‘协商解除’。若公司以‘不合适’为由解除,但未提供证据,你有权拒绝签署任何放弃权利的文件。保留证据是维权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