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让签‘绩效不达标’再裁员:这是在做证据吗
最近不少同事反映,公司突然要求签署一份‘绩效不合格确认单’,理由是‘为后续优化调整做准备’。如果不签,就被说‘不配合工作安排’,甚至暗示可能影响后续岗位安排。这操作让人警惕:难道公司是在提前收集辞退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有明确的绩效标准、经过考核程序、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关键在于,绩效考核必须有制度依据,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如果公司未提前告知考核标准,或考核过程不透明,单方面出具‘不合格’结论,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解除合同,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提供完整的考核记录、绩效目标设定文件、沟通记录、培训或调岗记录等。若仅凭一张员工签字的‘确认单’就认定绩效不合格,一旦进入仲裁,很可能被认定为诱导签字,缺乏法律效力。
建议:不要轻易签署任何‘绩效不合格’文件,尤其是未明确标准、未提供反馈机会的。可书面提出异议,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考核依据。若公司坚持要求签字,可录音留存沟通过程,保留拒绝签字的证据。同时,关注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这是判断其合法性的基础。
不构成法律意见。

关注公众号
从举证规则角度提醒:公司若想以‘绩效不达标’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考核标准已提前告知、员工知晓且实际执行。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绩效指标,或未在考核周期内进行过程性反馈,仅凭一张‘确认单’就想证明员工不胜任,仲裁中极难被采信。尤其当员工从未收到过考核标准或未参与过绩效沟通,签字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胁迫’或‘诱导’。
建议在签署前要求公司提供完整的考核依据文件,包括目标设定、评分细则、过程记录等。若对方拒绝,可书面提出异议,保留证据,避免被认定为‘自愿接受不合格结论’。
常见陷阱提醒:有些公司会将‘绩效不达标’与‘PIP(绩效改进计划)’捆绑,要求员工签署‘确认单’作为启动PIP的前提。但PIP本身是管理工具,不是解除合同的直接依据。若公司未设置合理改进周期、未提供培训支持、未进行阶段性评估,仅以‘未达标’为由直接辞退,属于程序违法。
此外,若公司通过‘不签就影响晋升’‘不配合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等话术施压,可能构成变相胁迫。务必注意:任何考核决定都应基于客观标准和充分沟通,而非单方意志。签字前务必确认文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避免被‘形式合规’掩盖实质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