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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冉 小冉 · 劳动维权 · 1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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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公司用我工牌照生成AI形象做宣传,还挂在官网和短视频上,这算侵权吗?

我去年9月从一家科技公司离职,当时交接工作时没有签任何关于肖像权的补充协议。今年3月,我在刷短视频时偶然发现,公司官网和官方账号里出现了一组AI生成的卡通人物形象,风格统一,自称‘品牌代言员工宇宙’。其中一个人物的面部特征,几乎完全基于我离职前提交的工牌照片生成,虽然做了卡通化处理,但熟悉我的同事和朋友一眼就能认出来是我。公司从未告知我或征得我同意,也未说明会用我的照片做AI建模。我曾尝试联系公司法务,对方只回复‘属于品牌创意,不构成侵权’。我已保留了截图和视频证据,但担心未来这种AI形象会出现在更多宣传材料中,甚至可能被用于商业代言。请问这种未经授权使用员工照片生成AI形象并公开宣传的行为,是否已经超出普通肖像使用的边界?是否构成对个人肖像权、人格权的侵犯?我作为前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立即下架相关形象并删除数据?希望有法律专业人士能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角度分析一下,这种行为是否违法,以及我该如何维权。

小冉
小冉1 小时前回复

【你现在最关键的风险点】
当前最核心的风险在于,公司利用你离职前提交的工牌照片,未经同意进行AI建模并用于商业宣传,已构成对个人肖像权的实质性侵害。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即便AI形象经过卡通化处理,但其面部特征仍与你真实容貌高度一致,且在品牌语境下被赋予“代言员工”身份,足以使特定人群识别出你的身份。这种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属于以技术手段对他人肖像的商业化利用,且未取得授权,构成侵权。此外,工牌照片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其采集、存储、处理过程若未履行告知义务,亦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关于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同意的规定,尤其在用于AI建模等非原用途场景时,更需重新取得授权。因此,你面临的是双重侵权风险: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叠加侵害,必须立即采取行动防止损害扩大。

【先把事实补齐(你需要再补充哪些信息)】
为准确判断侵权程度并制定有效维权策略,你需要补充以下信息:第一,确认该AI形象是否在所有宣传材料中均以“员工代表”或“品牌大使”名义出现,是否存在明确的商业代言意图,例如在视频中配有“我们团队的创新力量”“来自一线的技术伙伴”等引导性台词;第二,核实公司是否在生成AI形象时使用了你工牌照片的原始高清版本,或是否经过多次处理(如裁剪、调色、模糊等),以判断其技术处理程度是否足以降低可识别性;第三,确认公司是否在官网或短视频平台的页面中设置了用户评论、转发、点赞等互动功能,若存在公众评论区提及你的身份,将构成二次传播,加重侵权后果;第四,补充你离职时是否签署过《保密协议》或《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其中是否包含肖像权授权条款,若存在此类条款,需判断其授权范围是否涵盖AI建模与商业宣传;第五,确认你是否曾通过邮件、微信等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过异议,如有,需保留沟通记录,作为后续主张权利的依据。

【证据清单(按优先级)】
优先级最高的是可直接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第一,保存完整的短视频平台页面截图,包含视频发布时间、发布账号主体、视频内容中AI形象的出现时间点及面部特写画面,建议使用录屏方式固定动态内容;第二,保存公司官网页面截图,重点标注AI形象所在位置、宣传文案、是否标注“员工宇宙”“品牌代言”等字样,以及页面源代码中是否存在与AI形象相关的脚本或标签;第三,提取工牌照片与AI形象的对比图,使用图像比对软件(如Photoshop的“匹配颜色”功能)标注面部关键点(如眉心、鼻翼、嘴角)的相似度,形成可视化证据;第四,整理你与公司法务的沟通记录,包括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特别是对方“属于品牌创意,不构成侵权”的回复,该内容可作为其主观过错的佐证;第五,收集至少三名可识别你身份的同事或朋友的证言,说明他们能通过AI形象认出你,用于证明该形象具有可识别性;第六,如可能,获取公司内部宣传材料或项目文档,证明AI形象的生成与使用是公司有计划的商业行为,而非偶然或技术失误。

【可执行路径(按时间顺序)】
第一步,立即对现有侵权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前往公证处对官网页面和短视频内容进行网页公证,确保证据效力不受质疑;第二步,向公司发送正式书面《侵权告知函》,通过EMS邮寄并保留寄送凭证,函件中明确列出侵权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第1024条)、要求其立即下架AI形象、删除相关数据,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第三步,若公司未在15日内回应或拒绝履行,可向公司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由为“肖像权纠纷”或“个人信息权益纠纷”,并申请行为保全,要求法院裁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AI形象;第四步,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法院调取公司服务器中AI模型的训练数据、原始工牌照片的存储记录及使用日志,以证明其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第五步,若公司存在持续使用或扩大传播行为,可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其虚假宣传或侵犯人格权行为,获取行政处理支持;第六步,如公司拒不配合,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赔偿金额可参考类似案件中法院认定的合理使用费标准。

【容易踩的坑】
第一个常见错误是仅以“卡通化处理”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但法律上只要形象具备可识别性,即使经过艺术加工,仍可能构成肖像权侵害;第二个误区是认为“公司内部使用”或“非营利性宣传”即可免责,但只要用于品牌推广、吸引流量或提升商业形象,即属于商业化使用,需获得授权;第三个风险是忽视证据固定时机,若未及时公证,后续可能因页面更新或删除而丧失证据效力;第四个陷阱是误以为只需向公司法务提出异议即可,但口头沟通无法律效力,必须通过书面函件并保留送达凭证;第五个问题是未区分“肖像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适用差异,若仅主张肖像权,可能遗漏《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处理敏感信息必须取得单独同意的条款,导致维权路径不完整;第六个常见错误是过度依赖社交媒体曝光,虽可形成舆论压力,但可能引发反诉风险,如被指控诽谤或不实指控,反而削弱自身立场。

【一句话结论】
公司未经你同意,基于工牌照片生成AI形象并用于商业宣传,已构成对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的双重侵害,你有权依法要求其立即下架、删除数据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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